本處主要的目標
簡單地說,放置在公共空間中的藝術創作都可以稱之為「公共藝術」。但是,依照「文化藝術將助條」第九條規定所設置的公共藝術,則需要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辦理設置作業。
而公共藝術的類型有那些呢?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共藝術」乃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術、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顧名思義,它同時兼具有「藝術性」與「公共性」的特質。它具有屬於這個空間、這個地點、這個時代的獨特性,並具是藉由「藝術家」(藝術創作)、「公共空間」以及「民眾參與」三者,在「政府及專業者提供適當的支援下,共同開展的「藝術」、「生活」與「文化」之「社會運動」。
推動公共藝術的目的
落實「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提供一個藝術家展現作品的舞臺,經由與民眾的互動及空間的配合,導引多元創作觀。增進民眾親近藝術的社機會,進而促進社區參與,形塑在地文化特色,引發建築專業者創意地設計建築物,形藝術化的公共環境。透過公共藝術設置的合議參與制,創造一個藝術、建築、興辦單位與民眾的相互討論機會,推動文化民主化。
註:引述臺中市公共藝術研習手冊-公共藝術實務III臺中教育大學美術學系專任教授黃嘉勝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