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薪資所得扣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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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外僑稅務常見問題Q&A
Q1.
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A
A: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無論於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有無滿183天者。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
不屬於前2項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Q2.
「課稅年度」之定義?
A
A: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課稅年度。
Q3.
居留日數如何計算?
A
A:外僑在華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簽章日期 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Q4.
如何辦理扣繳?
A
A:依外僑居留證所載之居留期間判斷「居住 者」或「非居住者」。預計一課稅年度可居留滿183天者,即按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 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扣。
Q5.
各類所得扣繳率?
A
所得類別 | 居住者 | 非居住者 |
---|---|---|
薪資 | 5% | 18% 但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基本工資1.5倍(110年度為36,000元)以下者 6% |
執行業務所得 | 10% | 20% 但個人稿費、 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
租金 | 10% | 20% |
權利金 | 10% | 20% |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10% | 20% |
Q6.
外僑統一證號如何編寫?
A
A:
一、有配發統一證號:填寫統一證號
二、無統一證號:
1.大陸人士:第1位填9,第2至第7位填西元出生年後2 位及月、日各2位, 第8位至第10位空白。
2.其他外僑:前8位採護照內之西元出生年、月、日,後2位採護照內英文姓名第1個字之前2位字母。
Q7.
申報時應攜帶之資料?
A
A:申報時應攜帶居留及所得相關之證明文件, 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受扶養親屬資料……等。
Q8.
外僑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
A
A:在台居留日數滿183天而尚未離境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 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
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10天內,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 理當年度申報。
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10天內,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 理當年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