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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機關辦理開、決標及廠商履約得採行之處理方式。

刊登日期:2021 年 08 月 31 日
  1. 機關辦理採購,如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致無法依招標⽂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採暫緩開標決標、不予開標決標(廢標)、或暫緩⼀段時間再決定後續處理等⽅式辦理。
  2. 各機關即將招標或等標期間的公共工程,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 政策之影響,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期限,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妥適延長。
  3. 各機關履約中的公共工程,因防疫影響要徑作業之進行, 例如機關無法如期至現場查驗、出工不足影響工率或材料短缺等,可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核實辦理延長履約期限。
【相關函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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