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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訊息】重申本校各單位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請購前,請先行查察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拒絕往來廠商),詳如內文,請查照。

【重要訊息】重申本校各單位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請購前,請先行查察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拒絕往來廠商),詳如內文,請查照。

刊登日期:2021 年 01 月 01 日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105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80811號函(如附件)說明二略以:
「依本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前揭規定之適用,未排除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二、爰依上述規定,各請購單位於辦理旨揭採購前,請先至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 常用查詢/拒絕往來廠商)項下查詢,
並依工程會函頒「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如附件),逐一檢視,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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