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公開事前揭露】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了解更多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年04月27日 |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90008271號 |
根據 政府採購法其他 |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連 (先生或小姐) |
主旨:有關個案採購評選委員以視訊方式出席評選會議之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啟動異地辦公,致使委員無法身處同一辦公場所出席採購案之評選委員會,如評選委員以「視訊」方式與會(含主持、出席、參與會議),尚無不可。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併請查察。 二、另按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 (比) 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第1項)。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內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第2項)」;第9條規定:「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第1項)。......第一項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第4項)。」評選委員如以「視訊」方式與會,其於上開文件之簽名或蓋章,得以傳真或電子數位檔(照相或掃描)方式為之,並回傳予機關,由機關將該傳真或電子數位檔列印文件併附於總表及會議紀錄。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交通部觀光局(兼復貴局109年4月8日觀秘字第1099000215號函)、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