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各機關招標或履約中之勞務採購案,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致影響廠商備標或履約者,其相關處理原則如說明,請主動協助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照辦。
2021-07-0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07月01日 |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0680號 |
根據 政府採購法綜合:綜合 |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3科 鍾 (先生或小姐) |
主旨:各機關招標或履約中之勞務採購案,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致影響廠商備標或履約者,其相關處理原則如說明,請主動協助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構)照辦。 說明: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因應疫情之社區傳播有擴大趨勢,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經濟部復於同年月22日建議企業比照中央政府機關推動居家辦公人力至二分之一。 二、機關即將招標或於等標期間之勞務採購案,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政策之影響,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招標期限,或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1條第2項末段規定妥適延長;其有於等標期間取銷採購之必要者,請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 三、為配合防疫政策,若各機關及企業推動居家辦公或因防疫需求,減少人員出勤(工)、減少或取消契約應辦事項,致有影響履約期程及內容者,處理原則如下: (一)非可歸責於廠商之終止解除契約補償廠商損失:查本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下稱本範本)已訂有「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及「其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例如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2款規定」[詳本範本第16條第(四)款及第(六)款)]。 (二)展延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本會訂定之各類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均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例如廠商因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推動居家辦公或因防疫需求出勤(工)減少等影響時程,本範本第13條第(五)款]。 (三)核實給付廠商因疫情所增加之必要費用:履約中之勞務採購,廠商如因疫情而發生需暫停履約、減少或取消部分契約應辦事項,致增加廠商履約成本者,廠商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因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情事,機關可參照本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八)款第4目內容,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調整契約工作內容或工作流程及付款程序:個案若有實際需要,亦得合意變更調整契約工作內容或工作流程;另勞務服務契約,其已完成階段性成果並提送機關,惟因受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影響審查進行者,由契約雙方協議辦理契約變更,先行支付該部分工作費用之 80%,剩餘費用,於機關審查通過後依契約約定給付。廠商依約請求機關付款,請依契約約定之審核及付款期限辦理,以免影響廠商資金調度。 四、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本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 五、本會已建立「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網址:https://cloudweb01.pcc.gov.tw/message),有關因疫情所衍生之相關問題,為減少公文往返時效,可透過本平台反映,本會將儘速協助處理。 六、另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因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致影響廠商備標或履約者,其相關辦理原則,請參閱本會 110年05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388號函及110年6月18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653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