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機關辦理開、決標得採行之處理方式。
2021-05-18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年05月18日 |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0299號 |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 |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3科 鍾 (先生或小姐) |
主旨: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機關辦理開、決標得採行之處理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二、機關辦理採購,如受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致無法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採暫緩開標決標、不予開標決標(廢標)、或暫緩一段時間再決定後續處理等方式辦理;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併請參酌。 三、另請注意下列配合作業事項: (一)機關依前述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之決定,應分別通知所有投標廠商並說明後續處理方式;有關通知方式,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二)如採暫緩或暫停開標、決標程序,應注意投標文件有效期。如投標文件有效期已屆,而有需展延有效期者,應洽廠商同意展延;廠商不同意展延者,不得為決標對象。 (三)涉及保密事項,請注意採購法第34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等規定。 四、機關亦得依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依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決定採同步視訊方式辦理開標,惟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2項規定應允許投標廠商相關人員出席;另如有優先減價或比減價之必要,為確保競爭之公平性及避免爭議,仍以現場方式辦理為原則,並得依前揭內容決定是否暫緩等。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