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產業造成之影響,請各機關辦理採購,優先向我國內廠商採購國產品,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2020-03-26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年03月26日 |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090100278號 |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17條、政府採購法其他 |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企劃處 第三科 鍾 (先生或小姐) |
主旨: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產業造成之影響,請各機關辦理採購,優先向我國內廠商採購國產品,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因應旨揭疫情之影響,機關辦理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在國內廠商能及時供應、符合機關需求及價格合理之前提下,請優先採購國產品,以強化國內消費及投資,減緩疫情之衝擊。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我國已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機關辦理適用上開協定之採購,須依其規定開放予簽署會員之廠商、產品及勞務參與;對於不適用前揭協定之採購(包括依各該協定所列特別例外規定而免適用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僅允許我國廠商投標,且提供原產地為我國之產品或勞務。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布告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