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復興校區智慧醫療園區興建營運移轉(BOT)案【政策公告變更或補充公告】
2023-09-01
【變更或補充公告事項】
變更或補充說明:修正審查可行性評估報告階段,評定合格申請人之規定。上述內容詳如修正對照表。
壹、案件資料
變更或補充說明:修正審查可行性評估報告階段,評定合格申請人之規定。上述內容詳如修正對照表。
壹、案件資料
法令依據 | 促參法 |
規劃方式 | 民間自規政府土地 |
案件名稱 | 國立中興大學復興校區智慧醫療園區興建營運移轉(BOT)案 |
主辦機關 | 教育部 |
主辦機關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被授權機關名稱 | 國立中興大學 |
被授權機關地址 | 臺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 |
被授權機關依據 | 112年2月14日臺教高(三)字第1120006730號函 |
被授權機關事項 |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事項 |
公共建設類別 | 文教設施/10-2公立學校、公立幼兒園及其設施 |
民間參與方式 | BOT: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
法令依據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令施行細則第61條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目的及公共服務需求 | (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目的: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創校迄今逾百年,為中部地區首屈一指具有優勢特色之研究型綜合大學,本校於基礎醫學相關研究領域已取得優異成果,於國際相關研究領域具有一定之地位。 復興校區智慧醫療園區將建立優良之教學研究與實習醫院環境,藉此培育基礎與臨床醫學高級人才,並推動國內基礎醫學及臨床醫學之合作,提升疾病診斷、精準治療及預防之方法與技術。 復興校區智慧醫療園區規劃提供高品質之智慧醫療專業服務,將積極參與醫療資源整合,落實分級醫療雙向轉診、支援基層醫療院所及資源分享等,提供持續性與完整性之醫療照護,並與基層醫療院所緊密交流並提供相關資源,滿足民眾醫療需求。 (二) 公共服務需求: 1.主體事業: 復興校區智慧醫療園區以全人醫療為教育培育理念,以智慧醫療、精準健康及預防醫學為發展定位,校區發展構想包含「醫學教學研究大樓」與「國立中興大學附設醫院」。 民間機構應與本校醫學院共同合作,包含教學、研究、訓練、學生臨床見習與實習等,另訂合作契約。 2.附屬事業: 附屬事業得由申請人自提並於可行性評估報告中載明,建議可規劃滿足本校師生、醫護人員、就醫民眾及附近居民之生活消費所需之餐飲、零售、休閒設施、健康養護服務及停車空間等,其屬性應與大學之文教及影視音設施形象相符,申請人應依財政部「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附屬事業規劃參考原則」辦理。 |
土地取得方式 | 民間自規政府土地 |
土地基本資料 | 臺中市南區頂橋子頭段380-23地號等65筆土地,基地面積及範圍參考政策公告內容附件一,並以執行機關點交土地暨實測面積為準。 |
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 | 1.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2.民間參與效益。 3.市場。 4.技術。 5.財務。 6.法律。 7.土地及設施取得。 8.環境影響。 9.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10.其他。 |
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 1.請參閱本案附檔政策公告。 2.截止收件時間:112年10月4日下午5時整。 |
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 1.有關用地交付申請人使用、協助行政配合協調及其餘需執行機關協助之事項,申請人得於申請參與本案時於可行性評估報告中提出,後續納入協商。 2.執行機關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民間機構不得因執行機關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執行機關違反任何義務,亦不得向執行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
其他公告事項 | (一)申請人應提供之一切文件及製作可行性評估報告、核定修正可行性評估報告前所花費之各項成本及費用,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執行機關因政策、法令變更或公益考量而終止本案時,不負賠償或補償責任。 (二)申請人應自行瞭解本基地之現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因素,及未來之可能發生之變遷狀況,爾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此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三)申請人應自行判斷瞭解規劃執行本案之政策法令環境,應自行判斷瞭解、預測並評估之,嗣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此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四)如本政策公告有未盡事項,執行機關得另行補充公告,並依促參法及其施行細則、「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政策公告日期 | 112/07/05 ~ 112/10/04 |
地圖座標 | X軸:24.12852866406638 Y軸:120.67029612514429 |